已重購退稅之重購地於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不符自用規定,仍應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社會福利機構受贈之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未按捐贈目的使用,追補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及處2倍罰鍰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於出售前設立戶籍連續滿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