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補貼、補償及振興者。2、營利事業連續2個月平均或任1個月營業額減少達15%者。3、申請當年度任3個月,出租自有不動產之房東,因應疫情減收租金達15%者。4、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實施減班、被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收入減少者。適用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稅捐處 孫小姐 (02)2394-9211分機483
1、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補貼、補償及振興者。
2、營利事業連續2個月平均或任1個月營業額減少達15%者。
3、申請當年度任3個月,出租自有不動產之房東,因應疫情減收租金達15%者。
4、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實施減班、被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收入減少者。
適用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
稅捐處 孫小姐 (02)2394-9211分機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