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疫情對納稅義務人的影響,個人或營利事業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可向稅捐處申請延分期繳稅,最長可延期12個月或分期最多36期,申請期限延長至112年6月30日止。稅捐處 孫小姐 (02)2394-9211分機483
為降低疫情對納稅義務人的影響,個人或營利事業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可向稅捐處申請延分期繳稅,最長可延期12個月或分期最多36期,申請期限延長至112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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