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管道
民眾如發現公務員貪瀆行為,可選擇以下方式提出檢舉: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
一、「現場檢舉」:廉政署北、中、南部地區調查組均設有專人負責受理現場檢舉事項,時間為上班日08:30-12:30及13:30-17:30。
二、「電話檢舉」:設置0800受理陳情檢舉免付費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上班日08:30-12:30、13:30-21:30;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08:30-12:30、13:30-17:30)
三、「書面檢舉」:郵政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四、「傳真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五、「網頁填報」:開啟廉政署網站首頁「檢舉和申請專區」-「我要檢舉」。
【臺北市政府檢舉管道】
一、郵件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南區
二、廉政熱線:
市話、手機直撥1999轉1743(一起肅貪)
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743
三、臺北市陳情系統: https://1999.gov.taipei
四、郵政信箱:台北郵政49之80號
【檢舉獎金】
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三十萬元,最高可達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 法院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
|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
|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
|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
|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
|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
又檢舉獎金經法院依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二、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公務員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五萬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十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其金額最少為二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標準如下:
| 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備註 |
|---|---|---|
|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 | |
|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五十五萬元以上至一百七十五萬元未滿 | |
|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五十萬元未滿 | |
|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以上至一百二十五萬元未滿 | |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未滿 | |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五十五萬元以上至七十五萬元未滿 |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
|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未滿 |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
三、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