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繳稅適用期間: 1.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3.罰鍰及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案件,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4.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二、轉帳繳稅完成後,納稅人如需轉帳繳納證明,請向本處申請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