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並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故各年度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