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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施行,自然人持有北市房屋超過3戶房屋現值在10萬9,000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需要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嗎?

一、因應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上路,自然人於114年2月28日持有現值在10萬9,000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於114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任一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將分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函復核定情形;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之房屋倘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該等房屋自次期(115年期)開始免徵。

二、舉例說明:

甲君持有A、B、C、D計4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114年2月28日房屋稅額分別為2,400元、2,000元、1,500元及1,000元,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因甲君未於114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稽徵機關將依114年2月28日稅額高低核定前3戶(A、B、C)免徵房屋稅;115年期則依甲君自行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