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舉凡全國僅擁有1間房子,且位於臺北市,又作自住使用,家戶中有1人設戶籍於此,並符合都市計畫規定者透過折減稅基16%,使自住房屋相當稅率由1.2%降至1%。為更保障單一自住輕稅,自109年7月起再降至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