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部分可減徵應納地價稅額80%。房屋部分可減徵應納房屋稅額20%(相當稅率1.2%),又自109年7月起,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相當稅率0.6%),最高折減房屋課稅現值7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惟該最高折減額度自112年7月起調降2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