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拆除,應如何課徵房屋稅?何時繳納?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停止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三、舉例說明: 甲於114年12月25日拆除持有的住家用房屋A屋並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於115納稅義務基準日(115年2月28日)已無A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惟甲仍須就A屋未拆除期間(114年7月起至114年11月,計5個月)之房屋稅,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 日繳納;至於114年12月之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計課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