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其應納稅額50%。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其應納稅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