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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