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鼓勵藝文活動,提案修正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針對職業性表演活動之票價或收費額,訂定不同級距之徵收率,並調降非職業性表演等之徵收率,藉以提高市民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活絡藝文活動市場。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觀賞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活動,所購買的票價裡已含應課徵之娛樂稅。本市職業性歌唱等表演之娛樂稅徵收率原為5%,為鼓勵市民參與藝文活動,故提案修正本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調降票價在3,000元以下之娛樂稅徵收率,票價在1,500元以下者,調降為1%;1,501元~3,000元者,調降為2.5%;超過3,000元者,則維持原徵收率5%;此外,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等,無論票價多少,徵收率均從1.25%調降為1%。另因本市交通運輸系統發達,電影院多設置於交通便利地區,故刪除有關市區繁榮、偏僻及郊區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表示,上述修正案已於109年7月6日公布,將自同年7月8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舉辦的表演活動均可適用修正後徵收率,且票價在1,500元以下者,不論是職業性表演或非職業性表演、抑或音樂演奏、戲劇表演,徵收率均調降為1%,可大幅減輕租稅負擔。另如有符合其他減免規定者,仍然可以依規定申請減免娛樂稅喔!
舉例說明如下:109年6月30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於109年7月10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在109年7月8日以前,故應適用修正前徵收率5%計徵娛樂稅。另如於109年7月8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於109年7月15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當天修正後規定已生效施行,即可按票價區間分別適用1%、2.5%、5%徵收率計徵娛樂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