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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布自109年12月起娛樂稅減半課徵7個月

  • 發布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聯絡人:林麗雪
  • 聯絡資訊:02-23949211分機390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促進娛樂產業發展,已於昨日(109年10月21日)公布,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全面減半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北市為鼓勵藝文活動,前於109年7月8日調降藝文類娛樂稅徵收率,針對職業性表演活動改按票價或收費額訂定差別徵收率(1%,2.5%,5%),並調降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活動等徵收率(1%)。另考量今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娛樂產業受嚴重衝擊,再次針對各娛樂項目之娛樂稅徵收率,全面限期減半課徵7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臨時公演活動,例如演唱會、戲劇、音樂演奏等臨時舉辦的表演活動,係以舉辦日期認定,只要舉辦日期是在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者,都可以適用徵收率減半課徵。另外,按月自動報繳娛樂稅或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寄發稅單繳納娛樂稅者,係以課稅事實發生的月份認定,亦即109年12月至110年6月的營業額所計徵的娛樂稅可適用減半課徵。該局特別提醒,因娛樂稅係於次月10日前申報繳納前1個月的娛樂稅,所以110年1月初申報繳納109年12月的娛樂稅(含自動報繳及查定課徵案件),即可適用減半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