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範圍
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移轉,申報核課契稅。
作業單位:分處。
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作業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第16條及第24條。
- 貳、作業流程
- 一、申報
- (一)申報人:納稅義務人、代理人。
- (二)申報方式:契稅申報書或網路申報方式均可受理。
- (三)申報期間
- 1.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 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 2.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
- (四)受理單位:各分處。
- 二、收件
- (一)申報人因不動產移轉,檢具契稅申報書(已辦保存登記房屋以網路申報者,無須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或所有權移轉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分處申報,契稅收件人員審核後收件。
- (二)申報書填報如有不符、缺漏或相關附件不全者,契稅收件人員應輔導申報人當場補正,以口頭或電話通知仍未補正者,以補正通知單通知申報人補正。
- 三、核稅
核稅人員審核申報書資料與房屋稅籍主檔資料相符者,即建檔核定契稅,產生契稅繳款書及查定表,每月並產出徵收底冊作為查定稅額之參考。
核稅人員審核申報書資料與房屋稅籍主檔資料不符者,應以契稅查校處理表交房屋稅經辦人員查明處理後,再由核稅人員核稅 。
- 四、查欠
- (一)核稅人員應查調房屋稅欠稅檔,列印房屋稅之查欠記錄表後,將查欠情形註記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
- (二)核稅人員 應附契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會房屋稅經辦人員辦理提前開徵房屋稅作業。
- (三)欠繳房屋稅者,核稅人員應列印房屋稅補發繳款書併同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交申報人簽收。
- 五、核發繳款書
核稅人員建檔核稅後列印契稅繳款書,送交申報人簽收。
- 六、審核
- (一)核稅後,核稅人員於查定表加蓋職名章,連同契稅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送房屋稅經辦人員審核契稅核課內容及房屋稅籍紀錄表資料是否相符,並厘正 房屋稅籍紀錄表後歸檔。
- (二)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 申請不動產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者,房屋稅經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註記於附聯,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陳核後併契稅申報案歸檔,房屋使用情形申報不符者,另行函復申請人 。
- (三)房屋稅經辦人員發現核稅內容錯誤者,由核稅人員填寫契稅退稅更正核定單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陳核後,更正徵銷檔 。
- (四)陳核時發現錯誤者,退回房屋稅經辦人員重行審查。
- 七、更正、撤銷
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撤銷案件,由總收文收件分 交核稅 人員辦理並函復申請人後歸檔。
- 八、文書管理
契稅申報案件每年1月1日起,從0001依序給予申報號碼,申報人以申請書補正者,免掛總收文號逕送核稅人員簽收,附契稅申報案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