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稽徵作業
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移轉,申報核課契稅。
作業單位:分處。
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作業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第16條及第24條。
核稅人員審核申報書資料與房屋稅籍主檔資料相符者,即建檔核定契稅,產生契稅繳款書及查定表,每月並產出徵收底冊作為查定稅額之參考。
核稅人員審核申報書資料與房屋稅籍主檔資料不符者,應以契稅查校處理表交房屋稅經辦人員查明處理後,再由核稅人員核稅 。
核稅人員建檔核稅後列印契稅繳款書,送交申報人簽收。
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撤銷案件,由總收文收件分 交核稅 人員辦理並函復申請人後歸檔。
契稅申報案件每年1月1日起,從0001依序給予申報號碼,申報人以申請書補正者,免掛總收文號逕送核稅人員簽收,附契稅申報案核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