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
- 壹、作業依據:
- 一、財政部訂頒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
- 二、財政部訂頒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
- 三、財政部訂定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要點。
- 四、其他有關法令及作業規定。
- 貳、作業時間:
- 一、經常性辦理。
- 二、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辦理。
- 參、作業說明:
- 一、適用範圍:
- (一)定期開徵之房屋稅稅款。
- (二)定期開徵之地價稅稅款。
- (三)定期開徵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稅款。
- 二、受理申請
- (一)申請條件:
- 1.個人: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委託存款立帳機構代繳稅款。
- 2.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必須以本事業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代繳。但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可以用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 (二) 申請方式:依式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並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連同最近1期之繳款書影本,向存款立帳機構、分處或稅務管理科提出申請。亦可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聯填妥存款人資料,並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後,裝入信封郵寄或送至本處或所屬分處辦理。
- 三、收件
- (一)分處:收到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後應先加以審核,除調閱稅籍主檔核對申請人所填管理代號是否正確外,並應核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與稅籍主檔相符、其他約定書各欄是否填寫完整,如有不符應儘速送相關業務單位查對更正,再編列流水號(編號共10碼,前2碼為分處代號,3至5碼為年度別,6至10碼為流水號。)按日批次登記「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及建檔明細表」2聯,送建檔人員建檔。每月10日前將「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及建檔明細表」1聯陳核股長後裝冊備查。
-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後送請分處依(ㄧ)之規定辦理。
- (三)分處或稅務管理科收到轉帳納稅約定書屬外縣市轄區,應將約定書正本於5日內函送所轄機關。如約定書涉及2個以上縣市者,應另影印約定書送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四)分處收到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後,若申請稅目涉及他分處,則由受理分處登錄轉帳納稅等相關資料;若受理分處收到之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其申請稅目均非所屬轄區(以管理代號區分),則受理分處應將約定書加蓋「尚未於電腦建檔」戳記於5日內交換至轄區分處,登錄轉帳等相關資料。
- (五)機會稅科:收到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後,將約定書正本交換至轄區分處(以管理代號區分)。
- 四、建檔
- 分處:
- 1.建檔人員建檔完成應產出正誤清單與約定書核對無誤後,將約定書掃描上傳至稅務平台。另每月將納稅義務人非存款人及有繳稅疑義案件之約定書正本彙整函送立帳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審核驗印,並將正誤清單裝冊保管,於年度結束後創號歸檔,保存5年。
申請人如註明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通知、證明者,應另至全功能服務櫃臺系統(YRQ201)建檔,民眾須完成電子郵件認證始為申請成功;如申請紙本繳納證明者,建檔人員應於各稅系統登錄申請紙本繳納證明註記。
- 2.建檔人員每2週「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及建檔明細表」1聯陳核股長後裝冊備查。
- 五、更正
- (一)分處接獲納稅義務人查詢存戶資料或請求異動轉帳納稅資料時(不含異動存戶、帳號資料),應填寫轉帳納稅電話服務登記簿,並查對更正轉帳納稅檔。
- (二)資訊室於各稅開徵前一個月,應將轉帳納稅檔與稅籍主檔勾稽,產出轉帳錯誤清單送稅務管理科轉分處,依下列方式核對更正,並於5日內由分處轉帳納稅承辦人員更檔。
- 1.所有權已移轉者,應將移轉日期註記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並註銷轉帳納稅主檔。
- 2.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轉帳納稅檔不符或其他異常者,應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如屬稅籍主檔或轉帳納稅檔錯誤應即辦理更檔,其餘將正確資料填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
- 六、註銷
- (一)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辦理。
- (二)依分處查核之異常清單上註記所有權已辦理移轉者。
- (三)累計各稅連續3次存款不足者,稅務管理科得請資訊室產出轉帳納稅戶錯誤清單(稅籍異動或納稅義務人已變更者),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註銷代繳之約定。
- (四)帳號已結清者,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註銷代繳之約定。
- 七、轉帳繳納通知
- 資訊室委由郵政公司臺北郵局(以下簡稱臺北郵局)列印轉帳繳納通知應包含稅目、稅額、課稅標的、扣繳日期及轉帳機構別,並郵寄納稅義務人。
- 八、已兌領
- 資訊室應於稅款劃解後10日內就已兌領之部分辦理銷號,對於已申請寄發紙本繳納證明者並於銷號後10日內由臺北郵局列印轉帳繳納證明寄發納稅義務人,對於已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者,以電子郵件傳送繳納證明至民眾留存電子信箱;轉帳納稅戶如未收到轉帳繳納證明,逕由分處補發。
- 九、未兌領
- 資訊室依稅務管理科提供之展延限繳日期產出無法提兌清單報表檔及轉帳無法提兌發繳款書(下稱繳款書)媒體檔,稅額未達10萬元之繳款書,於15日內委由臺北郵局列印及郵寄;就稅額10萬元以上之繳款書,交稅務管理科轉分處業務股,於展延限繳日期後核章,再由分處自行送達取證。
- 十、查詢
- 轉帳納稅戶如未收到轉帳繳納通知或申請之轉帳繳納證明,逕洽分處查詢,並可補發繳納證明。
- 十一、申請使用牌照稅轉帳繳納通知歸戶作業
- (一)申請期限:
應於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開徵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 (二)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線上申請並以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填寫書面「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繳款書書及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申請書」,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並填寫(或鍵入)投遞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終止歸戶; 變更投遞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程序亦同。
- (三)處理原則:
1.稽徵機關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本市轄區內全部車輛轉帳繳納通知合併列印為1份,合併後會列示每輛車車號、本稅等資料。
2.納稅義務人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由該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逕行辦理歸戶,納稅義務人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之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移出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而欲進行歸戶者,應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