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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28445703125CF80&s=4F6D36BFE3ACC639",
    "title":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
    "內容":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3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 住家用房屋：（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持有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三）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律按百分之一點五計課。二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百分之二。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三點六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第五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法令完成登記之工廠。第六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一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結構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二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三 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之日為申報起算日。第九條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第十二條本市房屋稅除另有規定外，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由市政府定之，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公告。第十四條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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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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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28445703125CF80&s=A013ACAB49A93741",
    "title":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Q&A",
    "內容": "一、問：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修正生效，臺北市政府的因應措施為何？  答：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內容，是針對自住房屋以外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提高房屋稅稅率，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該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於103年6月6日生效。本府配合中央政府改革房屋稅制政策，提案修正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所有權人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目標係為使房屋稅之課徵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進一步能間接達到健全房市之目標，該修正案經本市議會於103年10月9日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於103年11月3日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問：修正後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何時開始施行？  答：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並於次年5月份開徵，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本府於103年11月3日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104年5月份開徵之房屋稅。  三、問：修正後之臺北市房屋稅稅率為何？  答：自103年7月1日起本市房屋適用稅率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為1.2％。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適用3.6％。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一律按1.5％課徵。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提高至3％。    營業用房屋維持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維持2%。    （三）違規使用之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      供住家使用者，為3.6%。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5%。    供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為2.5%。    （四）空置房屋：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四、問：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答：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課徵，目的係期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五、問：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答：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即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在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  3.6％稅率課徵。  六、問：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最高稅率為3.6%，高於營業用房屋稅率3%，是否合理？  答：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一般民眾一屋難求，為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對於持有本市多戶非自住房屋者，提高其房屋稅稅負，且持有戶數愈多，負擔愈高之持有稅，有其必要。至於營業用房屋部分，考量普遍提高稅率，透過轉嫁效果可能會反映在物價調漲，將增加一般民眾負擔，故此次暫不調整。  七、問：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稅房屋稅？  答：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納稅義務人可於符合自住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嗣後如有變更使用或持有情形變更，其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自住房屋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八、問：王先生持有計8戶住家用房屋，分別為臺北市5戶、新北市2戶、臺中市1戶；另配偶李小姐計持有計3戶住家用房屋，均位於臺北市，無未成年子女，且房屋均無出租，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下列選擇方案為例應如何適用房屋稅率？  答：  （一）選擇方案一  王先生與其配偶李小姐共同選擇以王先生持有之臺北市其中3戶為自住房屋，則其適用稅率如下表：             方案一              納稅人      房屋坐落縣市別      持有戶數        (戶)      自住房屋        (戶)      稅率      非自住房屋        (戶)      各轄市、縣(市)政府所訂稅率              王先生      臺北市      5      3      1.2%      2      每戶2.4%              王先生      新北市      2      -            2      1.5%~3.6%        （由新北市政府訂定）              王先生      臺中市      1      -            1      1.5%~3.6%        （由臺中市政府訂定）              配偶        李小姐      臺北市      3      -            3      每戶3.6%        備註：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訂定房屋稅徵收率（稅率）。  （二）選擇方案二  王先生與其配偶李小姐共同選擇以王先生持有之臺北市其中1戶及李小姐持有之臺北市其中2戶為自住房屋，則其適用稅率如下表：          方案二               納稅人      房屋坐落縣市別      持有戶數        (戶)      自住房屋        (戶)      稅率      非自住房屋        (戶)      各轄市、縣(市)政府        所訂稅率              王先生      臺北市      5      1      1.2%      4      每戶3.6%              王先生      新北市      2      -            2      1.5%~3.6%        （由新北市政府訂定）              王先生      臺中市      1      -            1      1.5%~3.6%        （由臺中市政府訂定）              配偶        李小姐      臺北市      3      2      1.2%      1      每戶2.4%        備註：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訂定房屋稅徵收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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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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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內容",
    "內容":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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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第三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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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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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Q&A",
    "內容": "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問答集(Q&A)         序號    Q&A    內容        一     Q: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重點。         A: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二     Q:    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三     Q:     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公益出租人指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四     Q:    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為何?        A: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如果要瞭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可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五     Q: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有無申請期限?        A:    地方稅稽徵機關於103年8月10日前，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給房屋所有人，請房屋所有人於規定期限內(文到60日)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依各直轄市、縣(市)之房屋稅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核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時點。         六     Q:    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A: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七     Q:    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A:    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八     Q:    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九     Q: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十     Q:    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十一     Q:    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十二     Q: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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