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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 一、適用範圍:
    1. 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及娛樂稅。
    2. 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及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
    3. 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
    4.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5.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6. 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 二、適用期間:
    1. 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 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3. 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 三、適用對象:
    1.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查閱。 )
    2.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及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金融卡為限。
  • 四、網際網路繳納上述稅款時,應依下列類別分別輸入相關資料:
    1. 核定開徵稅款案件:輸入繳款書上列示之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等資料,依照網頁訊息操作。
    2. 申報自繳稅款案件:即印花稅彙總繳納稅款及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繳稅且同時採網路申報,其繳稅相關資料可由申報時所輸入之相關資料產出,不須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輸入。
  • 五、手續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 六、如有操作上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向財金公司客服中心洽詢(電話02-2630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