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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作業


  • 壹、範圍
    • 一、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因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改課房屋稅。

    • 二、作業單位:分處。

    • 三、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 四、作業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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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作業流程

  • 參、申請
    • 一、申請人:納稅義務人、代理人(附委託書)。

    • 二、申請方式: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網路、電話、口頭、電傳方式均可受理(申請內容須包括納稅義務人房屋坐落、變更使用情形、資料)

    • 三、申請期間: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 (二)逾期申報者,以申請日為申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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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理單位房屋所在地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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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肆、收件
    •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案件,納稅義務人以申請書、網路、電話、口頭、電傳方式申報辦理。

    • 二、各分處應設置「電話或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登記簿」,受理電話、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受話人於登記簿登記申請人姓名、房屋坐落、電話號碼並於受話人欄位簽章,影印該登記資料交由承辦人員辦理後,承辦人員應於登記簿登錄函復日期及文號,並送交股長核章。「電話或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登記簿」由各分處房屋稅股設專人妥慎保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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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審核
    •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案件,應查閱房屋稅籍紀錄表,並調閱「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業」電腦檔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書面審查:使用執照用途別為住宅之2樓以上房屋申請使用情形為住家或空置,經查無營業或執行業務、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資料者。

      • (二)現場勘查:除前開情形外,均應赴現場勘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查核情形應填寫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處理意見表,並列印前開電腦畫面附案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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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契稅案件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查閱房屋稅籍紀錄表,並調閱「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業」電腦檔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書面審核:申請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經查無營業或執行業務、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資料者。

      • (二)現場勘查:除前開情形外,均應赴現場勘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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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釐正
    • 一、房屋變更使用情形應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改課。

    • 二、房屋供營業用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實地勘查其使用情形及營業面積,以查得之資料核課。

    • 三、房屋原設有營業登記但實際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經查營業人實際已停業、註銷或他遷不明但未依規定申請者,得以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證明或查得之事實,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

    • 四、營業人已依法辦理停業、歇業、註銷或地址變更登記或雖已申請上述登記,但因故未被核准者,經實地勘查確無營業情形,得以向國稅局申請登記之日期核實課徵。

    • 五、查核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將查核情形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及更正房屋稅電腦檔,並將異動情形函告房屋納稅義務人;如與營業稅電腦檔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於函復房屋納稅義務人時副知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依法處理。

    • 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之認定,除依前列各點規定外,依搜集之課稅資料及查得事實,以實際變更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 七、分處於受理契稅申報時,應輔導申報人於契稅申報書附聯據實填報房屋使用情形。

    • 八、契稅案件申報之房屋使用情形與原核課情形不符,應查明其實際使用情形,以申報契稅日期為準,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查核後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與申報之房屋使用情形不符,應函復申報人。

    • 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有關房屋變更使用情形應配合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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