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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宣導專區 - 違章案例

違章案例

一、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

◎案例:

○○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65,000元交付患者,無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規定,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26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案例:

○○公司電梯保養契約,記載保養期間3年,保養費用每月連同加值稅48,000元,查核發現其合約僅貼用印花稅票46元,已明顯貼用不足稅額1,599元(註),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註:48,000÷1.05(未含稅) X 0.001 X 36(月)- 46 =1,599元

◎案例:

○○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 100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1,000元印花稅票,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988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二、印花稅票未註銷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0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無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4條,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三、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5條規定。

◎案例:

○○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105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106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訂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106年1至10月份租金240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之情事,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9,60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6條之規定。

◎案例:

○○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 84萬元,貼840元之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65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15倍罰鍰。


五、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1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00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公司貼用2,5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500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