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其依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二、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單張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稅額,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填寫方式修正如下:
(一)銀錢收據請區分憑證金額250元以上及24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250元以上之憑證。
(二)承攬契據及押標金憑證,請區分憑證金額1,000元以上及99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1,000元以上之憑證。
(三)應納稅額欄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
三、網路申報業者如使用批次上傳申報資料功能,請使用新檔案格式上傳;相關資料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並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