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綜稅所得資料線上查詢 查詢項目 查詢項目細項 申 請 人及應 備 證 件 查詢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所得 申請查調個人所得 納稅義務人: 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繼承人: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代理人: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授權書或委任書。 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所得) 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全戶戶口名簿。 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 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授權書或委任書。 本案件之作業方式: 口頭答復、 核發證明、 列印表單 本案件之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轄內跨區 查詢項目 申 請 人 應備證件 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所得 債權人本人 (1)身分證明文件: A: 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B: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 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其他法律規定文件。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 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4) 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5) 授權書或委任書。 註: 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查調資料時間之落差,應先予告知申請人。 本案件之作業方式: 口頭答復、 核發證明、 列印表單 本案件之受理情形: 全國跨區、 轄內跨區 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應備證件 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流程圖 項次 流程圖 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