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情形 | (一)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二)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 成以上不及5成者。 |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 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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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限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 | 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9 月 22 日)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 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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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點 | 各分處 | 各分處 | 各分處 | 申請減免稅捐: 各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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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 申請書
- 損失清單
-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 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 申請書
- 相關證明文件
| - 申請書
- 證明文件
| - 申請書
- 證明文件
(1)消防、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之證明。 (2)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加附修車廠之證明文件。 (3)已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或停駛者:監理單位出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委託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及提示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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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減免 | 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地價稅全免。 | - 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 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 -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1日,若已繳全年稅款者可辦理退稅。
- 車輛辦理報停者,如果車輛修復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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