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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災害損失欲申請稅捐減免,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稅目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
災害損失減免表
損失情形(一)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二)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 成以上不及5成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
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9 月 22 日)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申報地點各分處各分處各分處申請減免稅捐: 各分處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2. 損失清單
  3.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5.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2. 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文件
    (1)消防、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之證明。
    (2)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加附修車廠之證明文件。
    (3)已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或停駛者:監理單位出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3. 委託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及提示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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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減免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地價稅全免。
  1. 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 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1.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1日,若已繳全年稅款者可辦理退稅。
  2. 車輛辦理報停者,如果車輛修復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