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房地合一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文宣內容除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外,還有哪些法規有租稅優惠的規定?都市更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地方稅臺北市危險老舊房屋改建或參與都市更新租稅優惠統計表如下:表格標題項目危險老舊房屋改建參與都市更新法令依據稅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地價稅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2.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2.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房屋稅1.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1.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2.自然人於減半徵收2年內未移轉者,經直轄市政府同意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116年5月11日前申請的重建計畫皆適用)2.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內未移轉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都市更新案於118年1月31日完成者皆適用,或實施期限前未完成但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者準用)註1契稅無1.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2.實施權利變換,以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契稅。3.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政府同意者,減徵40%。(延至118年1月31日止)土地增值稅無1.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2.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3.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4.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5.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政府同意者,減徵40%。(延至118年1月31日止)註1: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前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其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準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
國稅
房地合一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文宣內容
除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外,還有哪些法規有租稅優惠的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地方稅
臺北市危險老舊房屋改建或參與都市更新租稅優惠統計表如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
(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
2.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內未移轉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都市更新案於118年1月31日完成者皆適用,或實施期限前未完成但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者準用)註1
1.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2.實施權利變換,以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契稅。
3.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政府同意者,減徵40%。(延至118年1月31日止)
2.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
3.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4.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5.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政府同意者,減徵40%。(延至118年1月31日止)
註1: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前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其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準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