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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起稅基及稅率變革-多屋族

一、房屋稅計算公式

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之加減價額

二、調整理由

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稅率修正,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提高臺北市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依納稅人持有戶數多寡按2.4%及3.6%的差別稅率課徵,經議會審議通過,於103年11月3日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起適用,今(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依修正後稅率課徵,此次法案修正主要是為讓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

三、適用房屋

持有臺北市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

四、調整影響

持有本市多戶非自住房屋的自然人及法人,約有10萬戶房屋受影響,其今(104)年應繳之房屋稅將增加1倍至2倍。

五、什麼叫自住房屋

依財政部頒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