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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與計算

房屋使用情形
持有戶數法定徵收率
下限上限
                   
中央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稅率表(113年7月1日起)
 
住家用自住用全國3戶內(註2)1.2%
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註3)1%
公益出租使用不限(註4)1.2%
其他住家用(註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1.5%2.4%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起課房屋稅2年內2%3.6%
其他2%4.8%
非住家用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3%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1.5%2.5%
  • 註1:本市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刻依法定程序修正中,目前擬訂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係參考財政部公告之「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俟該自治條例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施行。
  • 註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應合併算自住房屋戶數。
  • 註3:(1)本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刻依法定程序制定中。
  • (2)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相當稅率0.7%、0.8%、0.9%),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稅率1.0%)。
  • 註4 : 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自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2%)。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


113.7.1 起適用

房屋使用情形持有戶數稅率
住家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註2、3)全國僅1戶1%
住家用全國3戶內1.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註4)不限1.2%
非自住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全國4戶以內1.5%
全國5~6戶2%
全國7戶以上2.4%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1年以內2%
1~2年2.4%
2~4年3.6%
4~5年4.2%
超過5年4.8%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2戶以內3.2%
全國3~4戶3.8%
全國5~6戶4.2%
全國7戶以上4.8%
非住家用供營業用3.0%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0%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2.0%

註解

  1.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政府於113年11月29日以府法綜字第1133053333號令公布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2. 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1. 本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刻依法定程序制定中。
    2. 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相當稅率0.7%、0.8%、0.9%),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0%)。
  3. 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