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法定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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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上限 |
中央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稅率表(113年7月1日起) 住家用 | 自住用 | 全國3戶內(註2) | 1.2% |
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註3) | 1% |
公益出租使用 | 不限(註4) | 1.2% |
其他住家用(註1)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 1.5% | 2.4% |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起課房屋稅2年內 | 2% | 3.6% |
其他 | 2% | 4.8% |
非住家用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 3% | 5%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 | 1.5% | 2.5% |
- 註1:本市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刻依法定程序修正中,目前擬訂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係參考財政部公告之「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俟該自治條例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施行。
- 註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應合併算自住房屋戶數。
- 註3:(1)本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刻依法定程序制定中。
- (2)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相當稅率0.7%、0.8%、0.9%),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稅率1.0%)。
- 註4 : 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自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