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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與計算

臺北市房屋稅率表
房屋使用情形
持有戶數 稅率
住家用 單一自住 全國1戶 相當稅率0.6%(註1)
自住用 全國3戶內 1.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不限 1.2%
(109年7月1日起相當稅率0.6%)(註2)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不限 相當稅率0.6%
其他
住家用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1.5%
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轉移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
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2.4%
其他非自住 本市2戶以內 每戶
2.4%
本市3戶以上 每戶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不限 3%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2%
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住家用 3.6%
營業用 5%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5%
非住家非營業用 2.5%
空置房屋(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 住家用途 非自住-起造人待銷售 於起課房屋稅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 2%
其他非自住 本市2戶以內 每戶2.4%
本市3戶以上 每戶3.6%
非住家用途 營業用途 不限 2%
醫院、診所用途
其他用途

註1:家戶持有全國單一自住並設立戶籍,且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比率由16%提高為50%(相當稅率由1%降為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7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另使用權房屋之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該使用權房屋,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亦得適用上開規定。

註2:符合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比照單一自住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50%(相當稅率0.6%),其現值最高折減額度為750萬元(即稅額折減上限為 9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