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