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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持有多戶房屋稅政策為何?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前於103年6月6日修正公布,規範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本府率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增訂自103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於本市持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內均按稅率2.4%、3戶以上均按稅率3.6%課徵房屋稅,可適度提高持有多戶房屋之持有成本。

二、「房屋稅條例」又於113年1月3日再修正公布,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且全數累進方式課徵,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本府參照財政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基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全國持有4戶以內稅率1.5%、5-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其他非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2戶以內稅率3.2%、3-4戶稅率3.8%、5-6戶稅率4.2%、7戶以上稅率4.8%),配合提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目前刻依法定程序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