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屋可申請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受益人必須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須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4.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屋並辦竣戶籍登記。
5.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則應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