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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如下:

一、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臺北市自113年期起免稅現值調整為10萬9,000元以下)。

二、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

三、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