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使用牌照稅係依照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機動車輛就其種類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分別訂定稅額加以課徵(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 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算,申請免稅或退稅,其應退稅額自免稅核准日或報廢、停駛、繳銷等異動日起算。
-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本表試算之應納稅額或可退稅額,係依照使用牌照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不做證明之用,實際應納稅額或可退稅額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資料為準。
- 車輛行照地址登記於臺北市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於下列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1)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請點擊以下連結另開視窗進行試算:
- 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試算
- 使用牌照稅可退稅額試算
- 滯納金、滯納利息線上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