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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繳稅

、持書面繳款書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執行案款傳繳通知書
一、代收稅款種類:
  1. 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房屋稅、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2. 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娛樂稅。
  3.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
  4. 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5. 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二、適用期間:
  1. 便利商店代收上述稅款(娛樂稅除外)及罰鍰之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2. 便利商店代收娛樂稅稅款(查定及自繳)及罰鍰之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3. 便利商店代收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及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三、繳納方式
  1. 請就近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2. 代收款項每筆含稅款、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合計以不超過3萬元為限。
  3. 手續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4.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納稅義務人收執。
多媒體資訊機kiosk列印繳納單繳稅服務
  • 適用稅目:
    1. 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開放列印期間為開徵起日前5個日曆天至開徵迄日屆滿後3日24時止,列印後直接於便利商店繳納。 
    2. 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
  • 繳納方式:
    1. 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行動裝置;使用牌照稅可免憑證,只需輸入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登入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
    2. 當日(統一超商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至櫃檯繳納完畢。
    3. 每筆稅額以3萬元為限。
    4. 手續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5.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列印繳款證明(顧客聯)交納稅義務人收執。
  • 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繳稅操作步驟
各超商操作步驟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