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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不含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 一、適用稅目別:
    1. 房屋稅定期開徵稅款。
    2. 地價稅定期開徵稅款。
    3.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款(外字牌除外)。
  • 二、適用期間:
    1. 上述稅款可於各稅繳納期間開始日前5個日曆天繳納,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2. 前項延期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 三、繳納方式:
    •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或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繳稅管道(如網路銀行),輸入相關資訊,即可透過跨行系統即時繳納稅款。
  • 四、操作步驟:
    1. 插入卡片﹝金融卡﹞
    2. 鍵入密碼
    3. 選擇「其他金融或服務」
    4. 選擇「轉帳繳稅款
    5. 鍵入繳款類別後再按輸入
    6. 鍵入銷帳編號後再按輸入
    7. 鍵入繳款金額後再按輸入
    8. 鍵入繳納截止日後再按輸入
    9. 審核螢幕之繳款類別、繳入單位號碼、繳款人統一編號、繳款金額無誤後再按確認,如資料輸入錯誤請按取消鍵,再重覆(五)至(八)程序
    10. 螢幕依序顯示「交易進行中請稍後」、「帳戶餘額、可用餘額」、「請取出卡片」及交易完成請取出「明細表
    11. 註:操作步驟(五)至(八)內容詳見當期開徵繳款書。
  • 五、手續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 六、注意事項:
    1. 當日即從銀行帳戶扣款而非繳款期限日再扣款。
    2. 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稅款後,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繳稅之次一營業日後,向本處申請核發。
    3. 如繳稅輸入資料欄空白者,係稅款金額超過轉帳金額容許上限,請至各代收稅款處直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