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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不含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 一、 優點:
    1. 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代辦免繳納手續費。
    2. 最後1天才扣取稅款。
    3. 收據遺失可由稅捐機關出具證明。
    4. 免費為您服務。
    5. 免除排隊繳稅之苦。
    6. 不必擔心逾期受罰。
  • 二、 適用稅目別:
    1. 定期開徵的房屋稅。
    2. 定期開徵的地價稅。
    3. 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含10月份徵收的營業用車下期)
  • 三、 申請地點:金融機構、郵政公司、本處及各分處。
  • 四、 申請人:
    1. 納稅義務人
    2. 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3. 代理人
  • 五、 申請方法:
    1. 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 1 式 2 份,及附上最近1期繳款書收據影本,送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核印後由該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寄回本處辦理。
    2.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後,裝入信封自行郵寄或送至本處或分處辦理。
  • 六、 開戶手續:
    1.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臺北市及外埠之應納稅款。
    2. 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經我國許可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之分行;郵政機構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於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 七、 注意事項:
    1. 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2. 轉帳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日,納稅義務人於稅款提兌後,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稅款提兌之次3營業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3. 轉帳代繳稅款因故無法提兌時,本處會補寄已展延限繳日期之繳款書,請依限持該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