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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稅款行庫繳稅

  • (一)代收稅款行庫明細
    代收臺北市稅款金融機構
    銀行代號及名稱
    004 臺灣銀行
    005 臺灣土地銀行
    006 合作金庫銀行
    007 第一商業銀行
    008 華南商業銀行
    009 彰化商業銀行
    0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6 高雄銀行
    0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18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021 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
    05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53 臺中商業銀行
    054 京城商業銀行
    101 瑞興商業銀行
    102 華泰商業銀行
    1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4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108 陽信商業銀行
    118 板信商業銀行
    803 聯邦商業銀行
    80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806 元大商業銀行
    807 永豐商業銀行
    808 玉山商業銀行
    809 凱基商業銀行
    8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16 安泰商業銀行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9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120 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146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78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88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216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備註:1.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另轉委託農漁會代收北市稅款。
     2.以上各家金融機構之總分支機構均代收臺北市地方稅款。


  • (二)支票繳稅
    1. 各代收稅款處受理支票繳稅,應請納稅義務人在該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並由稅款經收人員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但依法應於繳清稅款後始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可由納稅義務人於兌現後請收款單位加註兌現之證明。
    2. 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限繳日期內之各項稅款,視為已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