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及稅目別- 本處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稅款(含移送執行案件,不含罰鍰案件)。
- 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適用期間- 除查(核)定開徵及申報自繳之娛樂稅及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外,各稅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 繳納方式
- 使用參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為限。
- 臨櫃刷卡或感應支付,行動支付須先下載APP (如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台灣行動支付)並綁定信用卡。
- 刷卡金額上限視各信用卡額度而定。
- 持卡人免支付交易手續費。
- 使用台灣行動支付感應支付限具備NFC功能之Android 6.0 以上手機。
- 受理單位
- 本處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檯」及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股 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