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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 一、適用稅目:
    1. 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及地價稅。
    2. 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及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均限採網路申報介接網路繳稅服務網轉帳繳稅)。 
    3. 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
    4.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5.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6. 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 二、適用期間:
    1. 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繳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 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3. 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 三、手續費:
    • 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 四、操作方式:
    1. 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服務代碼166#)依指示操作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指示操作。
    2. 輸入轉出銀行代號、轉帳帳號、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識別碼等資料(詳見繳款書)。
    3. 如有操作上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向財金公司客服中心洽詢(電話02-26309555) 。
  • 五、注意事項:
    1.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款為限。
    2. 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電話語音代碼,依A(代碼01)、B(代碼02)、C(代碼03)、 D(代碼04)、E(代碼05)……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