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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繳稅

  • 一、適用範圍:
    1. 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及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均限採網路申報介接網路繳稅服務網轉帳繳稅)。 
    2. 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及地價稅。
    3. 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
    4.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5.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6. 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 二、適用期間:
    1. 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 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3. 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 三、適用對象:
  •       不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但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除外)
  • 四、繳納方式: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 五、該筆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 六、如有操作上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向財金公司客服中心洽詢(電話02-26309555)

 

透過電話語音取得授權碼流程

 

 透過網際網路取得授權號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