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欠稅外,按查獲違規行為時之當年度1月1日起至查獲日之欠繳稅額及以前年度欠繳稅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案例說明- A君擁有一輛1999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該車滯欠109年至111年使用牌照稅,且繳款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滯納期滿日各為109年7月30日、110年8月30日及111年6月30日,經查獲於109年5月10日、110年9月15日、111年7月30日將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A君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 1. 本次應處罰鍰金額5,316元
- (1) 查獲時欠繳以前年度109年稅額,因未查獲於滯納期滿後有使用公共道路,不罰。
- (2) 查獲時欠繳以前年度110年稅額,因查獲於滯納期滿後有使用公共道路,應處罰鍰3,369元=全年度欠繳稅額11,230元×0.3倍。
- (3) 查獲時欠繳當年度(111年)稅額,因查獲於滯納期滿後有使用公共道路,應處罰鍰1,947元=當年度1月1日起至查獲日7月30日之欠繳稅額11,230元×(211天÷365天)×0.3倍。
- ∴ 本次應處罰鍰金額5,316元=3,369元+1,947元。
- 2. 本次應繳欠稅金額30,635元
- =109年度欠繳稅額12,914元(含滯納金)+110年度欠繳稅額11,230元(裁處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111年度1月1日起至111年7月30日查獲日之欠繳稅額6,491元(裁處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 3. 應繳使用牌照稅本稅(含滯納金)及罰鍰金額合計35,951元
- =30,635元+5,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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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停駛、繳銷或註銷之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第1次查獲處0.6倍罰鍰,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1.2倍罰鍰。
◎案例說明- 1. B君擁有一輛1599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經裁決所於111年1月1日註銷牌照,於111年4月30日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B君應補繳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 (1)應補繳本稅2,340元=7,120元x120天(1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365天。
- (2)應處罰鍰金額1,404元=2,340元x0.6倍(1年內第1次查獲)。
- 2.承上題,B君又於111年12月31日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B君應補繳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 (1)應補繳本稅4,779元=7,120元x245天(1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
- (2)應處罰鍰金額5,734元=4,779元x1.2倍(1年內第2次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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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案例說明- C君擁有甲、乙兩輛車,甲車24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乙車19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C君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C君應處罰鍰說明如下:
- (1)甲車罰鍰金額30,420元=15,210元x2倍。
- (2)乙車罰鍰金額22,460元=11,230元x2倍。
- (3)應處罰鍰金額合計52,880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