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臺北市房屋稅調整新制: 符合下列單一自住要件,適用房屋稅基折減: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2.自住且辦竣戶籍登記、3.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 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實施房屋稅基折減16%,相當於稅率1.0%,稅額折減上限3萬元;自109年7月起實施房屋稅基折減50%,相當於稅率0.6%,稅額折減上限9萬元。約20萬戶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