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臺北市房屋稅調整新制: 為健全租賃市場並鼓勵釋出供公益出租,公益性出租房屋比照單一自住折減稅基50%(相當於稅率0.6%)及稅基折減上限為750萬元(稅額折減上限9萬元)。 符合規定得予折減房屋稅基者,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造冊送稅捐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