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
一、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二、契稅計算方式 (一)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核定契價 x 稅率 (二)契稅案例 計課契稅之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案例一】 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台幣 1,00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 400,000 元(課稅現值 350,000 元、免稅現值50,000元)。以評定標準價格 400,000元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 24,000元。 即400,000元 x 6% = 24,000元 【案例二】 房屋(不含土地)拍賣價格為新台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元(課稅現值3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按拍定價格該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21,000元。 即350,000 x 6% = 21,000元 【案例三】 建物交換,且另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2,000,000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500,000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給付契稅總額為90,000元(弟:60,000元,兄:30,000元),計算如下: 1、甲屋由弟取得,弟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契稅為: (1)1,500,000元 x 2% = 30,000元 (2)500,000元 x 6% = 30,000元 合計為:60,000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契稅為: 1,500,000元 x 2% = 30,000元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