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故不用馬上繳交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