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 籍登記。。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自住房屋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 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