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二、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三、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
四、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註: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之期間計算:
1.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5.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