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再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註:出售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5年之期間計算:
1.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5.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