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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業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如何計算?

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其計算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而非依彙總之稅額計算。